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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备案手续
【 发布时间:2016-04-18 12:00:00】
 
1.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a.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b.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c.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d.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e.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f.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g.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4.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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